工资、工时、休息休假 Q:劳动者请事假期间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张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商场从事促销员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合同约定转正后张某月工资3000元,当月工资次月5日前发放。2017年3月6日张某因家中有事向商场请事假15天。后同年4月3日张某拿到了3月份工资条,显示3月份应发工资仅为1103.45元,张某认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遂向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商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张某工资合法吗? A: 按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张某因自身个人原因请事假,当月未提供正常劳动,其当月工资应当按照张某实际出勤天数予以折算,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Q:劳动者每月的全部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问题了吗? A: 虽然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范畴, 但并非所有货币性收入都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每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什么问题了,劳动者还应根据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强度弄清所得工资的组成,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