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眼 这已经是2018年最后一周了 赶紧去查一查 你的带薪年休假休了没? 关于带薪年假休没休 我们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 今天人社君就带你来了解一下 关于年假的问题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者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某技术公司未安排小林休年休假 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 小林在入职某技术公司前已有15年的工作经历,并于2016年12月进入某技术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月工资报酬5000元。工作期间2018年7月1日小林向某技术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某技术公司同意小林的离职申请,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交接手续,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后小林提出尚有年休假未休,某技术公司在小林工作期间确未安排小林休年休假,小林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技术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必须确定小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小林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故2017年度小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另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小林2018年7月1日正式离职的,经折算2018年度小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以上合计15天。 其次,某技术公司向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技术公司应当向小林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6896.55元(5000÷21.75×15×200%)。 法律依据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0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02、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今天的小知识你get到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