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6L排量以下车船税减半 《通知》指出,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新能源车船免征 《通知》明确,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通知》指出,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