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几天,很多高校迎来了2024级新生入学报到,报到时学校都会提示带齐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如果是研究生入学,一般还需要带上之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有时候,难免会出现遗漏一两样材料,再通过快递寄送的情况。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原告方通过某快递企业寄送毕业证书至上海,邮件在转投递过程中丢失。原告方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三万多元。但快递企业认为,邮件没有保价,赔偿费用不超过邮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36元。法院如何判决?
此类没有明确公认价值的寄递物品该如何赔偿?
2023年,原告张某大学毕业后考取了另一所学校的研究生,秋季学期入学报到时,他发现,自己没带大学毕业证书,于是便委托自己的母亲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邮寄费用12元。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倩介绍说:“报到的时候,学校要求他提供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张某就立即联系了父母,当天就委托了盱眙的这家快递公司邮寄毕业证书。但是张某几天都没收到快递,他母亲就到快递公司去查,发现这个快递一直在中转站,经过联系中转站查找,也没有找到这个快递,后来明确表示这个快递已经丢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位证、毕业证丢失后无法补回原件,只能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张某认为,丢失毕业证书给他继续深造或是今后就业,都带来很多问题——证明书一次只能补办一张,后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多次回学校补办。王倩介绍,协商过程中,张某要求快递公司给予补办证明书的支出及精神抚慰金,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张某认为毕业证丢失对他后续的影响比较大,去补办了很多次,诉讼请求就是除了要补偿办理学籍证明所支出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已经产生的这些费用,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多元。快递公司认为这些费用跟他们都没有关系,因为这个快递没有保价,他们只能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费用,也就是36元。”王倩介绍。
法院经审理认为,邮件交由快递公司寄出后遗失,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王倩表示:“首先,我们判决就是补办证明支出的各项费用四千元,当时原告提交了包括加油费、车费、住宿费等相关凭证,我们最终根据他提交的所有的票据,以及在那个票据的时间点所产生的费用,然后进行核算,四千元这个费用是实际产生的。”
此外,毕业证书对持有人来说,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遗失也必然给张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王倩说,除要求快递公司要赔偿张某因补办证明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四千元外,还要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五千元。
王倩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丢失之后,原件是无法补回的,虽然学校后面也补办了一个学籍证明,有同等效力,但是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持有人来讲是包含精神利益的内容,是有纪念意义的,会给张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也会影响他后续的就业、提干等。所以最终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还有对张某的损害的程度,综合认定精神抚慰金五千元。”
类似案例并不少见。不久前,另一名江苏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称自己的硕士毕业证、学位证等3张证书被快递公司撕毁。快递企业经内部调查,确认该快件是在镇江中转场分拣时意外飘落至皮带机夹缝。尽管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取出快件,包裹内物品还是因机器挤压出现损坏。企业方面多次向客户致歉,经过妥善协商就理赔方案达成一致。
记者梳理发现,一般商品寄递过程中,如果发生损毁或遗失,可根据商品的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对于类似毕业证、身份证等没有明确公认价值的投递物来说,赔付是否有可依据的标准?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快运物流分会副会长徐勇表示,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物品,保价的邮件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如果是其他的快递公司,则主要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
徐勇说:“如果通过邮政去寄递的话,那么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如果发生遗失,赔付邮费的三倍。对于民营企业,假如发生遗失,一般是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的赔偿界限。一方面是双方协商,按照惯例的话,要看去补办这个毕业证大概需要多少费用。那双方协商不成了怎么办呢?要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赔偿多少。”
从各快递企业的规定来说,约定的赔偿标准各有不同。例如,在某快递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如未选择任何保价服务,则按该票毁损、灭失货物部分运费的九倍限额内赔偿托运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而在另一家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中,则按照非生鲜件、生鲜件、专享急件等不同产品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不等。徐勇认为,由于丢失物品不同、地区不同,不管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快递企业来说,所付出的成本都不一样,具体的赔付标准就难以划定。
徐勇说:“假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比较难。因为成本不一样,根据一个标准来赔偿,有可能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或者对快递公司不公平。那么还是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一事一案可能更加公平。”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对于没有明确公认价值的投递物来说,在行业层面上,应设立较为统一的最低赔付标准或分类赔付标准。
吕来明说:“一个就是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对此类商品的赔付,应该确立一个最低的(赔付)标准或者是分类(赔付标准),比如可以补办的、不可补办的、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分成大致的几类标准,设置不同的赔偿等级,而且这个数额也不应该太低,因为它的确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在制度没有修改的情况之下,我觉得快递公司有义务,应该显著地提示或者告知消费者邮寄此类物品的特定风险,以及产生责任的限额规定。如果没有进行显著的告知或者提示,消费者有权按照实际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赔偿,而不受它所约定的限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