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自己家安装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为的是安全,我招谁惹谁了,凭什么告我?”
“我们住的地方公共通道很窄,这带摄像头的门锁侵犯到我的隐私了。”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据查,原告与被告系固镇县某小区的邻居,双方房屋的进户门紧邻且成直角。原告于2024年4月发现被告安装了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防盗门,该摄像头将公用走道全纳入摄像可视范围内。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安装摄像监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被告拆除。
这起事件并非个案。9月25日,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北京、上海、天津、湖南、四川等地均发生过类似判例。那么,邻居家安装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隐私权?记者采访了律师和相关专家。
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侵权了吗?
在上述案件中,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很多人出于个人安全和防盗的考虑,选择安装具有摄录功能的智能门锁,这种类型的智能门锁,当有人或物靠近时,就会自动激活摄像功能进行抓拍。
上述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智能门锁的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甚至波及原告家中,摄像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公共走道是与原告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邻居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居家生活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属于隐私权。未经对方允许,摄录、留存他人的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9月25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北京、上海、天津、湖南、四川等地均发生过类似判例。从公布案件来看,法院均支持了被智能门锁或电子猫眼拍摄到一方的隐私诉求。
其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份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张某和孙某是邻居,两家入户门成直角,张某必须从孙某门前经过。一天,张某发现邻居换上了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便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智能门锁。孙某提出,安新门锁是保障自家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主观上没有偷窥、侵犯邻居隐私的想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电子锁上的摄像头,虽未直接拍摄邻居张某家,但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正常情况下只有张某、孙某两家人。孙某的电子锁摄像头,记录和存储了邻居家不愿为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和侵犯,判决其拆除门锁。
公共空间会侵犯个人隐私?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表示,法官认为被告的智能门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劝解被告拆除案涉智能门锁,此事件说明社会大众对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庞理鹏表示,公共走道作为公共空间,一般情况下是公众共同使用的区域,不属于个人的私密空间。然而,在特定情境下,即使在公共走道上也可能发生隐私行为。比如,个人在走道上接听私人电话、处理私密事务时,如果这些信息被他人无故窥探或记录,就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犯。因此,虽然公共走道本身不是隐私空间,但在进行某些行为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
他认为,住户出入家门的信息通常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这类信息包括个人的出入时间、频率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等,它们反映了个人的生活习惯和私人事务。如果这些信息未经授权被收集、使用或泄露,就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安宁和隐私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出入家门信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庞理鹏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倾向于采取一种精细化的调控策略,也就是保留智能门锁中对于保障基本安全至关重要的功能,以确保住户的基本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对于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功能,比如,动态监控、自动抓拍等可能过度侵入他人隐私的部分,则可能要求予以关闭或限制使用。这种做法既维护了住户的安全利益,又充分尊重并保护了相邻方的隐私权。
如何平衡个人安全和他人隐私?
“这起智能门锁的案件,是个人安全与他人隐私交互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庞理鹏表示,隐私权的边界问题依然复杂。一方面,隐私权需要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使个人能够免受外界不必要的干扰和侵犯。另一方面,隐私权并非绝对,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司法公正等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
在庞理鹏看来,上述智能门锁案件中,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隐私权三者法益保护的精妙平衡。一方面,智能门锁的普及强化住户的安全防护,能够有效捍卫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权益。另一方面,在使用不当时,却有可能触及邻里隐私权的敏感边界,引发权益冲突。在此类案件的裁决中,核心在于如何妥善协调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权之间的权重关系(即利益平衡)。
他认为,在实践中,隐私权的边界往往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来确定。比如,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上,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信息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并非无原则,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在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不侵犯公众人物的基本隐私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表示,对于个人安全和他人隐私的平衡问题,这是一个治理难题,需要厂商有足够的权益保护意识,实现隐私设计的相关要求,对于使用者应当注意权利行使的克制,包括在时段、角度、空间、应用上面有必要的考虑,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他称,目前智能门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无论是国家标准GB 21556-2008《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还是2019年4月1日公安部发布并实施了智能锁行业新标准——《电子防盗锁》(GA 374-2019),均未对带有摄像功能电子锁的拍摄范围、触发条件、个人信息使用等隐私安全及保护问题设立标准或规定。
在自家智能门锁上安装摄像头,如何避免被邻居起诉侵犯隐私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旭升表示,用户可以把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安全范围内。比如,调整拍摄的视角,让摄像头仅能看到自己门外情况,或者把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与邻居共享,让邻居看到摄像头所拍摄的动态等。总之,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证安全,不能让邻居感受到摄像头在监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