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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2019-05-14 07:30:00 杭州网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杭州人社君推出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问答,帮助大家解答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疑问。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劳动合同

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提醒的是,即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但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哪些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杭州人社     作者:    编辑:钟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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