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诉求跟随长子 判决遵从老人意愿 何某妹与丈夫共生育3子,分别为大儿子惠某鸣、二儿子惠某明、小儿子惠某军。2014年,何某妹所在地涉及征地动迁,根据动迁政策,老人只能靠一户安置。经兄弟3人协商抓阄决定何某妹的靠户安置,抓阄结果为何某妹随二儿子。但是何某妹之前一直随大儿子居住,何某妹遂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与小儿子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查查明,何某妹年事已高,生活上需要人照顾,且无足够的生活来源,3个儿子应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关于何某妹要求随大儿子生活,由二儿子、小儿子支付赡养费的请求,3个儿子均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且何某妹现也实际居住在大儿子家中,故对何某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原告何某妹已经85岁高龄,该判决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与谁一同居住,其余子女付给赡养费。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有关各方应当同心协力、同向而行,为老年人幸福生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