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1年3月17日,冯某入职某文化创意公司任设计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7月5日,冯某因父亲住院做手术,且当年他的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便向公司申请休了10天带薪年休假。后在2022年8月至12月间,因家中有事,冯某又陆续累计请了23天事假,公司没有扣事假期间的工资。
2023年8月23日,冯某向公司提出要休4天年休假,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在2022年冯某已休过年休假,后在当年又请了23天事假,且公司考虑冯某家境困难,父亲又生病,没有扣其请事假的工资。鉴于此情形,冯某2023年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冯某不理解,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公司坚持不予准假。冯某于是致电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公司不予准假的理由合法吗?
仲 裁 结 果
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冯某上一年的休假情况后回复他说,文化创意公司未批准其休年休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 件 分 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该法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本案中,在2022年,冯某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他在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基础上,又请事假超过20天,且所在公司照常支付其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冯某下一年度不能再享受年休假。公司未批准其在2023年的年休假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社局 范春娣 唐学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