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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服务员跳“科目三”受伤引工伤困惑
发布时间:2024-02-29 15:57:27

律师称,安排劳动者开展非本职工作的任务,用人单位需预见风险并承担一定责任

餐厅的实习服务生被安排进行舞蹈表演,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日,有律师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其接到当事人法律咨询,称在校大学生小欧在广东深圳某餐厅实习,担任服务员期间被安排表演网络流行舞蹈“科目三”,小欧并未接受专业的舞蹈训练,导致膝盖关节扭伤住院。目前,经双方协商,涉事餐厅同意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小欧疑惑,自己的意外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条件之一,既包括在完成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受伤,也包括在完成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接受法律咨询的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跳舞需要经过一定专业训练,而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专业训练的员工跳舞,应预见此举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张爱东指出,如果该案当事人是正式员工,这种跳舞受伤的情况通常是符合构成工伤认定标准的,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伤员工小欧的身份为实习生,而实习生不属于工伤认定主体,所以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基于此,该案可以根据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过错程度认定赔偿责任。

张爱东认为,从劳动合同的角度,跳舞往往不属于餐饮服务员在签订合同之时理解的本职工作范围,在没有事先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本职工作外加入跳舞这项内容,劳动者有权拒绝。

小欧的遭遇并非孤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招揽顾客、打造卖点,安排员工参与营销活动,在此过程中员工受伤带来的工伤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被用人单位要求从事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张爱东建议,对于用人单位安排的明显不符合自己专业技能的工作任务,劳动者若不愿参与,可以向用人单位表明。如果劳动者愿意参与,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内容,建议统一接受专业训练。

(应受访者要求,小欧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记者陈丹丹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