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在山东聊城,几位艺考生笔试当天,隔壁书法培训班的小孩闯入琴房搞破坏,乱吹乱按双簧管,造成5名同学的乐器不同程度损坏,如漏气、音不准、吹不响等,还将哨片摔坏、偷走。据统计,每把双簧管价值在3万至18万元不等。
当事人康同学称,其中一人报考音乐教育,12月4日就要考试,买新的哨片来不及,目前已经弃考,剩下几人12月9日考试,但新哨片没到,几天没练琴了,专业哨片到了还需磨合,对后期考试影响很大。据其介绍,总维修费用约1万元,对方家长不想赔偿,报警后因事情属经济纠纷只能调解。书法培训班负责人王老师回应称,事情发生在下课期间,自己也在积极调解,男孩家长一听赔偿金额就开始推诿,现在一直是逃避状态。
未成年的孩子在培训机构损坏他人财物,谁应该为此负责?潮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永生律师。
在法律层面,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家长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付永生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赔偿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来计算,各方的具体赔偿比例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来定。
付永生表示,在这起事件中,琴房管理者没有完善管理,导致小朋友随意进入琴房,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责任和次要责任不同,“补充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无钱赔偿的情况下,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付永生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发生人身健康损害如何赔偿。财产受损害,可以参考这一条规定:如果第三方造成损害,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补充责任。
而当事的艺考生报警后被认定为经济纠纷只能调解,在此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在这类纠纷中,他建议当事人保留现场录像、谈话录音、维修费用票据等,以支持自身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