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行政拘留。本意见已于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
怎么样才算“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明确,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1.产生的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3.处置重量在五十吨以上的,在江河、湖泊、湿地等地处置重量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4.两年内处置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5.两年内曾因擅自处置固体废物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6.在世界遗产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处置固体废物的;
7.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的,累计实施三次或重量达一百吨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