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梳理】
上述8种情形覆盖了从拒绝进场、阻碍问询到暴力抗法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种,就会被认定为拒不配合调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数字化资料已成为监管的重要证据,故意删除、篡改相关数据的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拒不配合。一旦被认定,医保部门将依法暂停医保基金结算及拨付,直至机构配合调查为止。若出现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故意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等严重情形,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检查人员到场,请依法配合。不交材料、删改数据、阻挠询问,都将直接触发“拒不配合”认定。
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以下5种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欺诈骗保:组织骗保买药倒卖、非医药费刷医保、给非定点代结算、重复报销、欺诈或伪造材料骗基金。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基金,并处罚款,暂停相关医保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请各机构务必守住合规底线。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包括:挂床住院(未实际住院却按住院结算或分解住院)、过度诊疗(违反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开药或超量、重复开药)、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或超标准)、串换项目(将不能报销的项目或药品串换成可报销的),以及为参保人员倒卖药品提供便利、结算非医保项目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如果机构在实施上述违规行为的同时,还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则将被直接认定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并按照骗保条款从重处罚。
“诱导”行为:机构通过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予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礼品财物,或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使他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虚构病情进行就医、购药。
“协助”行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对方以骗保为目的、冒名就医购药,仍然为其提供就医、购药、结算等服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上述行为均属欺诈骗保。一经查实,将被依法追回基金,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