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所在位置: 今日生活 > 资讯
房东出租房屋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
发布时间:2026-05-30 07:30:21

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当核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不得将居住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当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化信息。鼓励出租人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如果出租人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居住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需要报送的治安信息包括租期、居住房屋地址、不动产权属证书、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报送的方式有三种,除了通过浙里办App自主申报外,也可以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到公安派出所报送。

除此以外,《办法》还明确了“群租房”相关内容。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有10间以上房间或者10张以上床位集中出租的,出租人应当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比如出租人需要在居住房屋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者摆放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宣传教育资料。在居住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30日。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留存期满,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未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如果是未成年人入住,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骆静怡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