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的吴先生在入职第一天被HR告知:招错人了,补偿他50元。 此事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榜第一。 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当事人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双方也就试用期和工资待遇等问题达成了一致。 吴先生表示自己去该公司面试的岗位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 可就在入职当天,吴先生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后,HR告知吴先生说,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 网友纷纷留言对吴先生进行安慰 同时,不少不少网友也表示: 招错的几率太低了…… 大概“得比复活恐龙还低把” 无独有偶,入职第一天即被辞退的事也发生在了江苏的吴女士身上。 类似事件还引起过劳动纠纷—— 吴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当天,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 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苏州市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最终,由公司支付2000元作为赔偿,与吴女士达成调解协议,以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现实中,此类纠纷还有许多,求职者在“尴尬”的同时,也不禁困惑: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如何维权呢? 从入职到离职仅一天,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 从新闻报道来看,广东的吴先生尚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公司无故违约,属于合同的缔约过失问题,应该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找个理由“说辞就辞”,称“试用期没有赔偿”,是否合法? 张永辉律师指出,不过,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就算是在试用期里吴先生没有过错,公司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两个月的工资,而不仅仅是50块钱的事。 张永辉律师同时提醒广大求职者:在找工作过程中,求助者一定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比如要保存好微信聊天的截图、语音等。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公平待遇就业歧视等行为,求职者要固定、保存好证据,以备后面遇到相关情况可以维护就业权利,发起平等就业权维权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