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空谷幽水影业称电影《孤注一掷》涉嫌侵犯自己公司原创系列电影《捕鱼行动》的版权。
随后电影《孤注一掷》出品方坏猴子影业发声明回应称,宁波空谷幽水影业为“不实言论”;阿里影业也发声明否认《孤注一掷》侵权,并喊话宁波空谷幽水影业“法庭见”。 几乎同时,同为暑期档热门的动画电影《长安三万里》也遇到版权问题,被爆出使用了未经原创设计者授权的素材。结果是《长安三万里》发布致歉声明,片方与原作者达成和解。 近年来,不少热门电影都陷入过侵权纠纷,包括《新神榜:杨戬》《哪吒之魔童降世》《少年的你》《我不是药神》等。 热门电影为何频频被告侵权? 电影无法“穷尽式”获得权利人许可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电影频频被告侵权,首先与电影作品的特点密不可分。 电影作为一种复杂且特殊的视听作品,其创作过程凝结了编剧、导演、摄影师、剪辑师、舞美、灯光等在内诸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看成是一种复杂的合作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三款言明:“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意味着电影这种作品本身包含多种类型的作品,如台词、道具、服装、音乐等元素非常容易与在先作品发生“撞车”。 其次,著作权不以公示为取得要件,而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权利。这意味着即使一部电影的著作权人,即制片人进行前期检索,或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很难保证电影从创作完成到公开上映的全过程中,“穷尽式”地获得可能涉及到的、不同类型相关在先作品的许可。 百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文森同样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影视作品的侵权比较常见,因为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改编,都要取得原始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但影视作品包含类型比较广,比如图片、音乐等,使用者可能很难一个个地找到权利人。 此外,安文森指出,改编也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可能会超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边界。 热门电影被告,与电影作品构成要素的复杂性密切相关,也与电影的高曝光度有关。李洪江表示,热门电影宣传、上映后,会获得更多且更持久的关注度,潜在权利人也更容易发现并对电影中可能存在的侵权主张对其权利。 同时,已经经过原作者授权的作品,也会陷入双方各执一词的侵权纠纷中。 李洪江表示,当前影视作品纠纷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改编合同纠纷、剧本版权买卖合同纠纷、影视投资拍摄类纠纷等,不同的影视版权纠纷面临不同的实务难点。 如涉及改编合同纠纷中,原作者同意创作者改编其作品,但后续会提出的一些特殊的改编要求,如不得改变原作品的主题和思想,这让创作者难以实现完全遵从原作者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也会发生纠纷。 安文森表示,影视作品也会出现授权不完整的情况,比如权利人规定了在某个特定场景下使用,如果使用者超出许可范围,也会出现侵权纠纷。 “碰瓷式维权”或会承担刑事责任 电影因其本身包含类型的复杂性和不同纠纷面临的难点,屡屡出现侵权纠纷。但是否存在如网友所说的“蹭热度”碰瓷热门电影的情况? 李洪江表示,在电影侵权纠纷中,存在一定的“碰瓷式维权”。热门电影的高收益容易使一些个人或企业以“牟利”为目的,在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假人打假”,对《著作权法》进行曲解。 “碰瓷式维权”从法律层面来说,本质上是恶意诉讼。李洪江表示,知识产权类的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上,知识产权类的恶意诉讼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而为,不包括过失等;且是直接故意,即对将要发生的侵害结果有清醒明确的认识,不存在认识能力不足和误解,且在意志因素上希望结果发生并积极追求。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提起诉讼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所指向的对方系正当使用权利之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先通过不正当获取知识产权,再基于不正当获取的知识产权向他人主张权利。 安文森表示,恶意诉讼本质上就是没有侵犯原作者的权利,并且原告明知自己没有权利,但进行了维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恶意诉讼的应对,安文森表示,若存在恶意诉讼,原来的原告可以反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