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恢复部分物种“一只入刑”
2026年6月24日是第7个“杭州西湖日”。西湖景区旅游法庭公布一个典型案例,2025年4月罗某在西湖用弹弓袭击鸳鸯,最终鸳鸯因伤重死亡。景区已对罗某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罗某迟迟不缴款,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景区旅游法庭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释放出“伤害野生动物必受严惩”的清晰信号。
打死西湖鸳鸯不构成犯罪?
案件回顾:
2025年4月7日,罗某荣在西湖长桥附近游玩期间,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攻击一只鸳鸯。监控画面显示,罗某荣多次向鸳鸯发射弹珠,鸳鸯中弹后挣扎并试图逃离,罗某荣还试图将其捞起,最终鸳鸯因伤重死亡漂走。案件曝光后,西湖水域管理处迅速展开调查,2025年4月9日即锁定了肇事者罗某荣。管理处表示将“依法对其行为进行严厉处置”。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候鸟护飞队旗手魏宇航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从生态学角度看,鸳鸯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湖鸳鸯更是杭州城市生态的标志性物种,承载着独特的生态价值和人文价值。然而,这样一只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在现行评估方法下,一只鸳鸯的“价值”仅为2500元。距离2万元的入罪门槛,差了整整8倍。
这意味着:打死一只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其生态价值达不到2万元,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恢复部分物种“一只入刑”
2000年我国曾发布数量标准入刑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因2022年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现在司法解释统一采用价值标准来认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目前我国少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以“一只入刑”(基于单只生态价值超过2万元),而其余绝大多数物种——需要累计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才能入刑。
绝大多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现行司法解释下失去了“一只入刑”的保护,大量珍稀物种因为体型小、基准价值“低”,反而获得了刑法保护的“豁免权”。魏宇航律师说,极危物种勺嘴鹬、中华凤头燕鸥,单只生态价值3000元,远低于2万元的入刑门槛。
本次对罗某荣的处罚依据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处以15000元罚款是鸳鸯价值6倍,处罚是适当的。
魏宇航律师说在立法尚未修订之前,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强化保护:
第一,扩大“一只入刑”的适用范围。对于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物种,应当一律适用“一只入刑”标准。在采取价值标准的情况下,重新发布生态价值认定标准,以适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需求。
第二,大幅降低危害保护动物的入刑门槛。对于危害濒危保护动物,建议将入刑门槛从2万元大幅降低至1万元(1万元是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要件)甚至更低,使得杀害1—2只二级保护动物即可入刑。
第三,尽快推进全域禁猎和将弹弓列为禁猎工具。本次事件中,虽然西湖属于禁猎区范围,但由于弹弓尚未被杭州市列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范围,导致无法通过非法狩猎罪对罗某荣的行为进行处罚(非法狩猎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情节,包括在禁猎区使用禁止工具)。对于弹弓列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在深圳市、哈尔滨市等均有规定,因此对于杭州市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相关规定。
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案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应成为出罪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