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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幼,守住文明底线
发布时间:2026-09-11 17:04:39

长沙餐厅幼童肢体接触纠纷,绝非一次简单的公共场所冲突。个案本身造成的人身损害,表面看似轻微,但其给幼童造成的心灵重创与向外扩散的社会示范效应,值得整个社会深思。它暴露出当前法律评价体系中一处短板:我们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评判,长期偏重有形的身体伤痕,而低估了成年人过激行为对低龄幼童造成的剧烈心理创伤,忽视了此类事件对文明底线带来的冲击。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筑牢保护幼童的制度屏障,消除恶劣示范带来的长远负面影响,已是必要之举。

尊老爱幼,是人类文明区别于野兽本能的特征之一,人类社会应当守住这条底线。四岁幼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无法理解成年人的身体边界规则,在公共场所奔跑过程中无意的肢体触碰十分普遍,但凡保有同理心的成年人,遇到此种场景大多会包容孩童的童真。在此种情况下,成年人绝不存在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控制手段进行“维权”的前提。即便感到不适,合理做法也仅是避让或者寻找监护人沟通,而不是揪住幼童衣领,以压迫性肢体动作向懵懂的孩子释放敌意,给幼童造成威胁感。

这种过激行为带来的伤害,远不止孩子颈部短暂的红痕。对于认知尚未成熟的低龄幼儿而言,被陌生人突然控制、当众威慑,会产生强烈的恐慌,植入“人类充满敌意”的负面认知,这种心理冲击造成的精神创伤,往往比皮肉伤害持续更久。

更值得警惕的,是事件衍生的社会风险。如果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否定力度不足,就会形成危险的示范:当成年人主观认为自身边界被触碰,即便对方是无恶意的低龄幼童,也可以采取威慑、压制的激烈方式回应。长此以往,全社会爱护、优待、包容幼童的文明共识将逐步松动。叠加自媒体博取流量的行为,更会放大负面影响,埋下深层隐患。

现行法律体系虽已确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尊重人格尊严、保障身心健康的核心准则。但在司法落地与规则适用层面,仍存在明显滞后与短板。当前治安、刑事评价的传统裁判逻辑,较多依赖肉体损伤结果、以伤情轻重划定责任层级,对低龄幼童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精神伤害、人格创伤、世界观冲击重视不足。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但现行法律体系尚未明确划定一条刚性边界:面对低龄幼童,成年人不得实施抓拽、强制控制、压制等传递敌意的行为。这就容易导致部分成年人肆意扩大所谓“维权边界”,将孩童无心的触碰错误认定为不法侵害。

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核心目的不是扩大打击范围,而是补齐文明底线的制度空白,建立事前禁止、行为追责、零容忍保护的法治评判逻辑,彻底扭转司法实践中“重身体伤情、轻终身人格伤害”的固有思维。

第一,构建低龄未成年人伤害的法律评价体系,改变唯伤情论的裁判惯性。建议针对八周岁以下的幼童,立法应当明确不再以体表损伤作为追责的唯一门槛,只要实施制造恐惧、心理威慑、传递敌意的行为,即应当纳入惩戒考量,情节恶劣的应处重罚。

第二,封死成年人过激维权的错误空间。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刚性准则:低龄幼童无意触碰、奔跑碰撞等,属于孩童本能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不成立任何自力救济的适用基础。成年人面对懵懂幼童的天真行为,负有包容义务、克制义务、善待义务,确实受到低龄幼童身体伤害的,当事人只能依法向监护人主张权益。

成年人的情绪自由、边界感受、维权诉求,绝不能凌驾于幼童的身心健康、人格成长与社会文明底线之上。立法完善的根本意义,是向全社会释放最强有力、最不容挑战的法治信号:爱护弱小、包容幼童、守护童真,是全社会绝对不可突破的红线。唯有将此文明铁律法治化、刚性化,才能根除此类恶性事件的负面示范。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畅言   编辑:钟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