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现实之中劳动者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未能休假,那么,可否要求单位给予工资补偿。 徐某于2014年入职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双方又进行了续签。根据徐某的工作年限及公司休假制度,徐某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但因为工作繁忙,徐某自入职以来很少使用过公司的年假。2019年春节,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因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公司抗辩称,公司从未限制过职工休年假,徐某是自愿放弃休假的,而且按照公司规定,职工未及时休年假的,未休的年假将于次年清零。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公司称徐某自愿放弃休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虽然公司内部规定未休的年假应当清零,但却未规定相应的补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仍应按照徐某未休年假的天数向其支付工资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如果劳动者并非自愿、明确地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就无权擅自清零,除非能够给予合理的工资补偿。 |